洪门三十六誓

    第一誓:自入洪门之后,尔父母即是我父母,尔兄弟姊妹即是我兄弟姊妹,尔妻是我嫂,尔子侄即是我子侄,如有不遵此例,不念此情,即为背誓,五雷诛灭。

    第二誓:倘有父母兄弟,百年归寿,无银埋葬,有飞到求兄相帮,必要通知各兄弟,有多帮多无钱出力,以完其事,如有诈作不知者,五雷诛灭。

    第三誓:各省外洋洪家兄弟,不论士农工商,江湖之客到来,必要留其一宿两餐,如有不思亲情,诈作不知,以外人相看者,死在万刀之下。

    第四誓:所有洪家兄弟,未相识挂牌号,说起情由,必要相认,如有不认者,死在万刀之下。

    第五誓:洪家内事,父不能传子,子不能传父,兄不得传弟,弟不得传兄,以及六亲四眷,一概皆不得传凡讲说以及私传,衫仔腰平以及本底,私教私授,贪人钱财者,死在万刀之下。

    第六誓:凡我洪家兄弟,不得做线捉拿洪门兄弟,倘有旧仇宿恨,必要传齐众兄弟,判其是非曲直,当众决断,不得记恨在心,倘有不知者,捉错兄弟,须要放他逃走,如有不遵此例者,五雷诛灭。

    第七誓:兄弟患难之时,无银走路,必要相帮,银钱水脚,不论多少,如有不念亲情者,五雷诛灭。

    第八誓:捏造兄弟有逆伦,以及谋害香主,行刺兄弟者,死在万刀之下。

    第九誓:不得奸淫兄弟妻女,及兄弟姊妹,犯者五雷诛灭。

    第十誓:兄弟托寄银钱及什物,必要尽心交妥,带到支还,如有私骗者,死在万刀之下。

    第十一誓:兄弟寄妻托子,或有要事相托,如不做到者,五雷诛灭。

    第十二誓:今日入洪门,年庚八字,须要报真年月日时,如有假报瞒骗五祖者,五雷诛灭。

    第十三誓:今日入洪门后,不得叹息自怨入错,当天解愿,如有此心者,死在万刀之下。

    第十四誓:私劫兄弟财物,或暗帮外人,抢夺兄弟财物者,五雷诛灭。

    第十五誓:不得强买兄弟货物,以及骗买争卖,亦不得强为,如有恃强欺弱者,死在万刀之下。

    第十六誓:所借兄弟钱财物件,有借有还,如有欺心不还,不念情义者,五雷诛灭。

    第十七誓:或有抢劫取错兄弟财物者,即送回兄弟,如有欺心不送回者,死在万刀之下。

    第十八誓:倘被兵役捉获,此乃天降横祸,不得供出洪门兄弟,亦不得记念旧仇,乱供兄弟,如有乱供兄弟,不念洪门结义之情者,五雷诛灭。

    第十九誓:兄弟被官捉去,或出外日久,不得回家,留下妻儿子女无人倚靠,必要留心帮助,使后长大成人,如有诈作不知者,五雷诛灭。

    第二十誓:遇有兄弟被人打骂,必要向前,有理相帮,无理相劝,其系屡次被人欺压者,即须传知众兄弟商议,若其家贫,必要帮助钱财,代他争气,如无钱者出力,不得诈作不知,如有犯此例者,五雷诛灭。

    第二十一誓:各省及外洋兄弟,文书以及物件,如有官厅追拿,务须及时通知他逃走,如有故作不知者,死在万刀之下。

    第二十二誓:凡在赌博场中,不得使假吞骗兄弟钱财,及串同外人骗赌,贪图利己以伤兄弟,有此欺心者,死在万刀之下。

    第二十三誓:不得捏造是非,增言灭语,离间兄弟者,死在万刀之下。

    第二十四誓:不得私做香主,入洪门后须三年外为服满,果系忠心义气,有香主传受文章,或前传后教,或有三及第保举,方可做得香主,如有私自为之者,五雷诛灭。

    第二十五誓:自入洪门之后,遇有前仇旧恨,不得再行记念,前事已过,无容怀恨,如有私怀愤恨者,五雷诛灭。

    第二十六誓:遇有亲兄弟或洪家兄弟,相打涉讼等事,必要相劝,不得帮助一边,总归以和为是如有不遵此例者,五雷诛灭。

    第二十七誓:凡属兄弟看守之地方,不得去干犯他,因为各有事业,如有诈作不知,故犯兄弟所守地方,连累兄弟受苦者,五雷诛灭。

    第二十八誓:遇有兄弟因事得财不得眼红,如有存心妒嫉或图谋分润者,五雷诛灭。

    第二十九誓:遇有兄弟发财,不得泄漏机关,如有不遵此例者,死在万刀之下。

    第三十誓:不得以外人包押货物,指东话西,庇护外人骗吞洪门兄弟犯者,死在万刀之下。

    第三十一誓:勿恃我洪家人多,倚势欺人,横行霸道必须安分守己,各安职业,如有恃众欺人者,天也难容,死在万刀之下。

    第三十二誓:不得因借贷不遂生怨,加怀怨恨之心,此乃小人之见,五雷诛灭。

    第三十三誓:不得奸淫我洪家兄弟之幼童少女,有此犯者,五雷诛灭。

    第三十四誓:不得受买洪家兄弟之妻妾为室,亦不得与兄弟妻妾通奸,如有犯此例者,死在万刀之下。

    第三十五誓:不得对外人乱讲书句,古白宜谨慎,腰平衫仔,不得被外人看破,务宜小心,不得失漏机关,如有犯此例者,死在万刀之下。

    第三十六誓:士农工商,各执一艺,自入洪门,必要以忠心义气为先,交结各省洪家兄弟,如同一体手足之情,不得妄分彼此,遇有兄弟起义,务宜支办军火粮草,同心协力,覆灭满清恢复明室,以报五祖火烧之仇,以表今日结义联盟之情,如有二心不尽其力者,死在万刀之下。

    会规二十一则、十禁、十刑。

    二十一则。

    第一则:犯罪波及他会员者,捕之处以死刑,轻者剁其两耳。

    第二则:奸淫兄弟妻室,或与兄弟子女私通者,处以死刑,决不宽贷。

    第三则:诱拐兄弟至国外者,剁其两耳。

    第四则:因图悬赏捕缚兄弟者,处以死刑。

    第五则:诈称香主,为一切事件之指导者,处以死刑。

    第六则:示外人以仪式书,及会员之凭证者,剁其两耳。且加笞刑百八十下。

    第七则:新会员有僭越行为者,剁其一耳。

    第八则:报告会中事件于外人者,剁其两耳,加笞刑百八十下。

    第九则:以恶言语道其两亲之事者,剁其两耳。

    第十则:恃强欺弱以及持大侮小者,皆剁两耳。

    第十一则:私行毁坏香主之名声,或对香主作邪曲之言语者,剁其两耳。

    第十二则:在兄弟起义时,隐身不出者,剁其两耳。

    第十三则:可救兄弟之时不救助,或诈作不知者,剁其两耳,并加笞刑百八十下。

    第十四则:盗劫兄弟财产,不肯返还者,剁其两耳。

    第十五则:私自毁伤兄弟,或浪费其钱财者,剁其一耳。

    第十六则:他省有召募兄弟之文书到来,匿不应召者,处以死刑。

    第十七则:为外所嘲笑,或因语诱惑而即告以会情者,剁其两耳,并加笞刑七十二下。

    第十八则:管理事件,有过情之举,或任意消费会中之资财者,剁其两耳并加笞刑八十下。

    第十九则:入会后一月内不纳会费者,剁其两耳,并加笞七十二下。

    第二十则:强迫兄弟随己胡为或欺虐之者,剁其两耳。

    第二十一则:破坏规则抗拒定刑或归罪于他人者,剁其两耳。

    十禁

    第一禁:兄弟之妻室必须端正,兄弟本身亦不宜贪色,凡妻室不务正者,剁其两耳,兄弟贪色,处以死刑。

    第二禁:兄弟之父母死后,无力埋葬,告贷于兄弟者,无论何人,不能抗拒,抗拒者,剁两耳,再抗拒者,加重刑。

    第三禁:兄弟诉说穷乏而有借贷者,不能拒绝,有侮辱之,或严拒之者,剁两耳,再拒则加重刑。

    第四禁:兄弟至赌博场,不可故令输财或设法骗取之,犯者处笞刑百八十下。

    第五禁:自入洪门之后,不可私授外人以会章,犯者处以死刑。

    第六禁:兄弟营谋事业,或有营运于国外,因而对寄钱财托寄文书者,不可私用或骗取之,犯者剁其两耳。

    第七禁:兄弟与外人争斗而来告知,必当赴援,诈推有病有事而不赴援者则处以百八十下之笞刑。

    第八禁:入洪门之后,恃己之尊贵侮蔑贱者,恃己之强盛凌虐弱者,剁其两耳,并加笞七十二下。

    第九禁:兄弟遭遇困厄,必当贷以金钱,借者亦不可不还,凡恃强硬借及不归还者,处以百八十下之笞刑。

    第十禁:兄弟危急时,或遭官吏之悬赏而被捕缚,告知后不可不救,或诈托不知而规避,违此规则者,处以百八十下之笞刑。

    十刑。

    第一刑:凡不孝敬父母者,笞一百八。

    第二刑:漏溲紧要事件者,笞一百八。

    第三刑:无事诈为有事者,笞一百八。

    第四刑:愚弄兄弟者,笞一百八。

    第五刑:结识外人侮辱兄弟者,笞一百八。

    第六刑:经理兄弟钱财而滥费之者,笞一百八。

    第七刑:昏醉争斗而起葛藤者,笞七十二。

    第八刑:隐匿兄弟寄托之财,没入私囊者,酌量加刑。

    第九刑:违反兄弟之情,与其亲戚争斗者,笞七十二。

    第十刑:为欺人之赌博者,笞七十二。